遷讓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13號
PTDV,111,訴,213,2023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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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音羽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軒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8,3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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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