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21號
PTDV,111,補,721,202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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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被 告 林翠萍
林啟瑞
林俊吉
林啟良
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二、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
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
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
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
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告林翠萍之債權
人,起訴請求代位林翠萍就其被繼承人林忠夫之遺產辦理繼
承登記,並代位林翠萍起訴請求分割林忠夫之遺產,則以林
忠夫全部遺產之價額(詳如附表所示)及林翠萍應繼分4
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69,950元【計算
式:土地及建物現值總和×應繼分,(0000000+662100)/4=00
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地號 (均坐落屏東縣) 面積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公告地價 (元/平方公尺) 土地現值 (新臺幣) 1 屏東市○○段00000地號土地 89 全部 18,200 1,619,800元 2 屏東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13 全部 28,300 3,197,900元 合計 4,817,700元 土地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

附表二:
編號 門牌號碼 (坐落屏東縣屏東市) 課稅現值 (新臺幣) 1 華山里華二街172巷33弄6號 24,000元 2 華山里華正路125號 638,100元 合計 66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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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