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74號
抗 告 人 楊永琦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0
日本院111年度法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選任如附表所示之人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養護中心之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至改選新任董事為止,代行期間以1年為限。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均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伊係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養護中 心(下稱長青養護中心)之董事長,長青養護中心原董事張沛 然、曹新民、林正次、曹竹民、張沛芸、陳健、李其鸞、沈 克方8人均於民國104年10月17日第6屆第4次董事會中辭任, 而該次董事會所選任之新任董事顏仰光、柯淑惠、顏汝、呂 田弘、張淑芬、白金玉、賀為國、潘永松8人,又經判決與 長青養護中心間不存在委任關係確定,長青養護中心因董事 僅剩3人,董事會已不能行使職權,而有受損害之虞。伊以 長青養護中心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 項規定,向本院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並於聲請狀上蓋用私章 ,且以自己之名義繳納聲請費用,原裁定誤認係以長青養護 中心之名義聲請,而駁回伊之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提起 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財團 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 人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 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 財團法人之行為。前項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職權,以一年為 限;必要時,臨時董事或臨時董事長得向法院聲請延長一次 ,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3項定有明 文。再按所稱董事會「不為行使職權」,指消極地不行使職 權而言;所稱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例如因董事死亡、 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 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等情形。本項選任臨 時董事及指定臨時董事長之規定,與非訟事件法第64條有關 臨時董事選任程序之規定不同,本項為非訟事件法第64條之 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又本項明定「代行」董事會及董事 長之職權,則臨時董事及董事長係取代原全體董事及董事長
之職權,且臨時董事及臨時董事長應適用本法有關董事及董 事長職權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47條立法理由參照)。三、經查:
㈠長青養護中心之董事原有龔兆福、丘東初、曹新民、張沛 然、林正次、張沛芸、曹竹民、陳健、沈克芳、李其鸞及 抗告人共11人,104年10月17日第6屆第4次董事會中,張 沛然等8人辭去董事職務,該次董事會並經選任顏仰光等8 人為新任董事。惟因上開選任行為,違反長青養護中心捐 助章程第6條、第7條規定,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0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310號及最高法院10 9年度台上字第2848號判決宣告其選任董事之決議無效確 定。顏仰光等8人起訴請求確認與長青養護中心間董事委 任關係存在,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6年度重上 字第47號判決廢棄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改判駁 回顏仰光等8人之請求,並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 2848號裁定,駁回顏仰光等8人之上訴,而告確定。 ㈡張沛然等8名董事已辭任,顏仰光等8人與長青養護中心間 之董事委任關係又經前開判決確認不存在確定,長青養護 中心之董事會現僅剩董事長楊永琦(即抗告人)及董事龔兆 福、丘東初共3人,惟長青養護中心應設置董事11人,其 僅剩3名董事(未達半數),董事會勢必無法召開以行使職 權,屬財團法人法第47條所稱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 ,而使長青養護中心有受損害之虞。本件抗告人為長青養 護中心之董事長,得否召開董事會影響其得否繼續行使其 董事及董事長職權,以及長青養護中心之業務得否正常運 作,自屬長青養護中心之利害關係人,而得為長青養護中 心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代行董事會之職權,從而董事龔兆 福主張抗告人因非長青養護中心之捐助人或捐助人之繼承 人,故非屬本件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之利害關係人云云,即 屬無據。且抗告人於原審所提出之民事聲請狀,其聲請人 載明「聲請人即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董 事楊永琦」,並非記載「聲請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 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楊永琦」,且係蓋用抗告人之私章 ,又未有任何表明抗告人係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表長青 養護中心提出聲請之記載,原審不察,認為本件係由長青 養護中心提出聲請,而駁回聲請,於法尚有未合。 ㈢本院審酌抗告人所推薦如附表所示8人之學、經歷俱佳,並 各具有一定之專業能力,且均出具同意書表明願擔任長青 養護中心之臨時董事。經本院調閱其等之個人基本資料、 前科紀錄、有無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紀錄及消債破產事件
公告等資料,復查無其等有何不良紀錄。考量臨時董事任 期僅有1年,期間內若已合法選任新董事就任,臨時董事 即無繼續擔任之必要,是上開人選於此過渡期間,將有助 於長青養護中心設立目的之達成,並維持日常事務之進行 ,爰依法選任如附表所示8人選擔任長青養護中心之臨時 董事。
四、依上所述,抗告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 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 ,並選任如附表所示之人為長青養護中心之臨時董事,代行 董事職權至改選新任董事為止,代行期間以1年為限。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附表:
編號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職業 1 李玟慧 00年0月00日 Z000000000 藥局藥師 2 邱成煃 00年00月00日 Z000000000 財團法人中華法學研究院監察人 3 劉俊成 00年0月00日 Z000000000 屏東縣溫馨護理之家執行長 4 張家箖 00年0月00日 Z000000000 屏東市民和國小兼任美術老師 5 林啟智 00年0月0日 Z000000000 前高雄縣政府財政局長 6 羅煥興 00年0月00日 Z000000000 社團法人中華消防協會南部中心副主任 7 潘明道 00年00月00日 Z000000000 祥泰開發企業公司執行總監 8 廖士昌 00年00月00日 Z000000000 屏東縣青山長照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