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
原 告 李玲珠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 告 李淑美
訴訟代理人 李兆隆律師
被 告 李淑眞
被 告 李淑惠
輔 助 人 鄭茲庭
兼代理人 李淑貞
被 告 李淑燕
被 告 李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