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73號
PTDV,111,司拍,173,2023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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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陳久龍
相 對 人 王樹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王樹德於民國85年4月8日向原權利 人陳洪玉雲借款新臺幣35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5年5月6 日,且有利息及遲延利息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 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又本件聲請之抵押權及抵押債權, 於92年1月28日因分割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陳久 華;嗣第三人陳久華又於99年8月5日將上開抵押權及抵押債 權讓與聲請人陳久龍抵押權部分經登記在案。債權部分, 聲請人分別於99年8月3日及112年1月4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 相對人,並經合法送達,有112年1月6日之收件回執影本附 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異動索引等為證。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 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屏東縣 車城鄉 四重溪 94 0 31 76.00 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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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