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64號
PTDV,111,司拍,164,2023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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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宋來安
代 理 人 陳聖修
相 對 人 周文旺張春子之繼承人


周慶斌即張春子之繼承人

周慶琮張春子之繼承人

謝坤益即張春子之繼承人

莊飛雄張春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 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 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文 。再按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對登 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 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 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 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有最高法院85年台抗 字第206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張春子於民國10 8年5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相對 人周文旺張春子之繼承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 幣(下同)2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138年5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周文旺張春子之繼承人邀同 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張春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 10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8年5月17日起至115年5月17日止 ,償還方式為按期付息,到期還清本金,並有利息、違約金 及加速條款之約定。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張春子於109 年8月8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 陳報遺產清冊、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年12月6日東院漢民辰111聲651字第1119003588號函附卷 可稽,是相對人周文旺、周慶斌、周慶琮謝坤益(代位張 慶傳繼承)及莊飛雄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 繼承人張春子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詎相對人等自111 年9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998,400元及利息、違 約金,經聲請人於111年12月13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周 文旺清償欠款,並於111年12月14日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 全部到期。惟相對人等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周文旺、周慶斌、周慶琮謝坤益莊飛雄,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周文旺、周慶斌、 周慶琮莊飛雄逾期迄今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相對 人謝坤益則於111年12月30日具狀表示,因父母離異,自幼 即隨母親至其他地方生活,其對於繼承祖母張春子財產一事 完全不知情,欠錢之事與其無關願拋棄繼承等語。經本院另 於112年1月4日通知相對人謝坤益,如已聲請拋棄繼承,應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該裁定業於112年1月9日寄存於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並於112年1月19日發生送 達效力,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提出已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 證明文件,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又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 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 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 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東港鎮 新帝 661 0 0 65.87 全部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64 沿海路404號 新帝段66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房 一層29.97、二層46.17、三層46.17、四層46.17、五層29.79、騎樓16.20、地下一層42.30,總面積256.77 陽台6.75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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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