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771號
PTDV,111,司促,14771,2023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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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張金好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金好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 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金好發給支付命令,惟於 聲請時之聲請狀上除相對人之姓名住址外,雖記載統一編 號「Z000000000」,然以統一編號「Z000000000」查詢之個 人基本資料,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第三張昭榮之統 一編號,且該人已死亡,顯非相對人張金好之個人資料。故 本件之聲請認有命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張金好最新戶籍謄本之 必要,以供本院審核該相對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 力及其真正住所。經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通知聲 請人應於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相對人張金好之最新戶籍謄 本,聲請人於112年1月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依首揭說明 ,聲請人經本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就 相對人於本件聲請時是否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住所等法定要件為審查,故本院難認本案聲請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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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