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33號
債 權 人 陳雍達
債 務 人 陳世璞
黃評源
一、債務人陳世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世璞之財產
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評源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