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793號
PTDV,111,司促,13793,20230224,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79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鄭明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
二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每次違約金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車輛貸款借據
暨約定書第十四條第2項第⑷款約定,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
知債務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借款新臺幣40,000元,並提出之車
輛貸款借據暨約定書,該借據記載本件車輛貸款之期間為10
9年3月12日至111年9月10日止,本件聲請人請求之利息及違
約金起算日為109年3月12日,然並未釋明本件借款業於109
年3月12日全部到期之依據,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定限期補正,然債權人於112年1月11日之收受前項裁定,
然逾期延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附卷可稽。本件債權人聲請本件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起算
日應自民國109年3月12日起至111年9月10日止,按年息百
之16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即
本件之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應為111年9月10日。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