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身分關係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10年度,21號
PTDV,110,原訴,21,2023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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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廖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玉金間請求確認身分關係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
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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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