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
原 告 蔡芸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禎祺
被 告 鄭瓊瑛
蔡雅麗
蔡雅慧
蔡純
蔡志恒
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屏東縣私立日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黃建清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判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03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上 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中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蔡芸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請求就被繼承人蔡平群 之遺產為分割。然經本件之參加人財團法人臺灣省屏東縣私 立日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抗辯稱:本件被繼承人蔡平群為其 創辦人,被繼承人蔡平群於民國58年8月6日及60年5月12日 經公證而將名下所有如附表示所示之13筆土地(各土地地號 與面積業經多次土地重測、分割、徵收等經過,致與現在之 地號、面積均有不同,依參加人所保存之土地清冊記載,應
如附表所示)捐獻予參加人,惟當時因故借名登記於他人名 下,嗣再移轉登記於蔡平群名下,因此參加人與蔡平群間即 有借名關係存在,復蔡平群死亡後,原借名登記於蔡平群名 下之土地,現已辦理繼承登記為本件之原告及被告共6人公 同共有,參加人自得行使借名登記財產之返還請求權,並依 委任及繼承關係,請求本件原告及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13 筆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參加人,該案經本院民事庭於 111年8月1日以110年度重訴字第51號判決在案,嗣經本件原 告蔡芸提起上訴,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 上字第303號審理中。因該件之判決結果,將影響本件有關 遺產範圍之認定,屬於本件之先決問題,而該案尚在審理中 ,尚未終結,有本院電話記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06 至110頁、第114頁)。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重測前地號 1 屏東縣○○鎮○○段000號 4594.88 五魁寮段226地號 2 屏東縣○○鎮○○段000號 6729.36 五魁寮段228地號 3 屏東縣○○鎮○○段000號 813.18 五魁寮段地230號 4 屏東縣○○鎮○○段0000號 164.5 五魁寮段344-2地號 5 屏東縣○○鎮○○段0000號 3123.92 五魁寮段345-1地號 6 屏東縣○○鎮○○段0000號 3270.47 五魁寮段347-8地號 7 屏東縣○○鎮○○段0000號 321.89 五魁寮段347-22地號 8 屏東縣○○鎮○○段000號 25.05 9 屏東縣○○鎮○○段0號 1125.38 五魁寮段347-7地號 10 屏東縣○○鎮○○段00號 234.85 五魁寮段347-10地號 11 屏東縣○○鎮○○段00號 1431.19 五魁寮段347-11地號 12 屏東縣○○鎮○○段00號 217.58 五魁寮段347-12地號 13 屏東縣○○鎮○○段000號 81.97 五魁寮段347-13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