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85號
PTDM,112,易,85,2023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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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文忠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調偵字第1038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
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 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 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 45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邱文忠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認其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此依同法第357條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邱展新和解,告 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份在 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調偵字第1038號
  被   告 邱文忠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文忠住家位於邱展新住處後面,因邱展新在旁設有磚窯等 設施,致出入通道過狹,進出不易,前經協調無效,因生怨 懟。邱文忠於民國111年7月23日13時27分許,騎行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外返家,因載有紙箱欲通過屏 東縣○○鄉○○村○○路000巷00號邱展新住處旁狹道,無法順利 通過,在鐵門入口前先為停車,將紙箱搬回家中。邱文忠返 回該通道後,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11年7月23日13時28分 許,先用力搖晃搧動鐵門2下,先後撞落白色水桶及磚塊數 塊,再出右腳踹鐵門搖晃2下,門旁2、3塊磚塊移動,再騎 該車通過鐵門。邱文忠關上鐵門後蹲下推倒一旁疊放之磚塊 ,造成磚塊及藍色、白色桶子滾落。邱文忠再拾起地上磚塊 2塊,朝白色圓桶及磚窯丟擲,又拾起門旁長棒朝磚塊堆敲 擊4下,復將長棒丟擲進去窯堆,再拾起地上磚塊朝上方疊 起之方形水桶丟擲,復執疊起磚塊9塊,連續朝散落之藍色 、白色圓桶及磚窯邊緣丟擲。又撿起地上磚塊及空心磚往藍 色、白色水桶丟擲5次,將鐵門用力往左壓,欲使其張開角 度更大。再撿起地上碎磚塊,往圓形水桶拋去,又用力拉扯 鐵門,旋先離去。邱文忠近8分鐘後再折回現場,取出扳手 欲將鐵門螺絲旋開,復將鐵門往左壓,欲使鐵門開啟角度增 大,再戴上工作手套將鐵門往左推擠,始離開現場。事後經 邱展新清點,計水泥花盆、鋁鍋、鐵鍋、中國紅瓷碗、紅磚 、空心磚、無籽酪梨苗受損,鐵門變形、磚窯損壞,均不堪 為用。。
二、案經邱展新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邱展新指訴歷歷,復有監視錄影 光碟及擷取照片6張、現場照片7張、受損修理估價單、損害 物品清單在卷足資佐證,並經本檢察官勘驗監視錄影光碟屬 實,有勘驗筆錄及損取照片41張附卷足稽。被告犯罪事證明 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其先後毀損行 為,時間緊接,基於單一決意為之,為接續犯。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檢察官  劉俊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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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