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761號
PTDM,111,訴,761,2023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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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昱儒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949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383號),被告於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昱儒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2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林昱儒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毒 聲字第4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民國110年5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3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持有,竟為供己 施用,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 110年12月11日晚間某時許,在雲林縣斗南鎮某處,以新臺 幣(下同)5萬3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年籍不詳、稱「何君 冠」之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並於持有其間,基於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1月6日7時許,在新竹市○ 區○○路000號WEGO薇閣精品旅館209室(下稱薇閣精品旅館20 9室)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後吸食 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林 昱儒於111年1月6日16時10分許,在薇閣精品旅館209室為警 查緝通緝犯杜仲蒲時在場,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 之甲基安非他命12包(純質淨重32.981公克)及編號13至23 所示等物品,於111年1月6日19時28分許,經警徵得林昱儒 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觀之同條 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自明。查被告林昱儒前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110年5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363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是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 品之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其行為 應依法追訴處罰,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又被告於111年1月6日15時5分許,經警採尿送 驗,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 此有採尿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作 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 :Z000000000000)在卷可證。此外,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 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及搜索現 場照片6張等附卷可稽。復有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甲基安 非他命12包及如附表編號13至23所示之物扣案可佐。又扣案 之甲基安非他命12包,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其內容物成分,經以氣相層 析質譜儀(GC/MS)及全圖譜掃描(Full Scan)實施鑑定, 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純質淨重為32.981公克等節 ,有上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 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考。足認被告上開任意 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本案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所謂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乃係基於法益侵害之觀點, 認為當高度行為之不法內涵足以涵蓋低度行為時,方得論以 吸收犯。98年5月20日修正(並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既將同屬持有毒品行為之處罰依持有毒品數量 多寡而分別以觀,顯見立法乃係有意以持有毒品數量作為評 價持有毒品行為不法內涵高低之標準,並據此修訂持有毒品 罪之法定刑,俾使有所區隔。因此當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達



法定標準以上者,由於此舉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不法內 涵較高、法定刑亦隨之顯著提升,縱令行為人係為供個人施 用而購入,由於該等行為不法內涵非原本施用毒品行為所得 涵蓋,自不得拘泥於以往施用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既定見解 ,應本諸行為不法內涵之高低為判斷標準,改認持有法定數 量以上毒品之行為屬高度行為而得吸收施用毒品行為,或逕 認施用毒品之輕行為當為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品之重行為所 吸收,方屬允當,至於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未達法定數 量之情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既另有處 罰規定,與持有毒品達法定數量以上者即屬不同犯罪,則持 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未達法定數量並有施用犯行,仍由施 用行為吸收持有之低度行為,兩者並無扞格之處(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5號、98年 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5號決議意旨、最高法院102年度 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 克以上罪。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 2包後施用之行為,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 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被告自取得前揭甲基安非他命12包時起至為警 搜索查獲時止,犯罪行為均在繼續中,為繼續犯,應論以一 罪。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109年度中簡字第155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10年2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節 ,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 第24-25、41-48頁)附卷可佐。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期日陳 明:被告前因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09年度中簡字第1559號各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10年2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累犯,被告所 犯罪質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刑罰反應力薄弱,此部 分請鈞院審酌是否依釋字第775號及刑法第47條加重其刑等 語(見本院卷第97頁)。已就被告本案所為應構成累犯並應 加重其刑之事實及理由有所主張、舉證及說明。而經本院提 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告以要旨結果,亦據被告 表明:對於構成累犯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95、97頁) ,未就此一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之證據能力及證明 力作何爭執。是被告本案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 克以上罪係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因故意而再犯本案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復參酌被告上開所為構成累犯之犯行, 與其本案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均屬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罪質相似;而被告明知於此,竟 仍於前案所論處罪刑執行完畢後,仍再次違犯本案,堪認其 主觀上有特別惡性之存在,益見刑罰之反應力未見明顯成效 ,足徵其對刑罰反應力顯屬薄弱之情狀;從而,本院依司法 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147 號刑事判決意旨,就被告本案犯罪情節予以審酌後,認被告 本案所犯之罪,若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其刑之規 定,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無違,且尚無司法院釋 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是以,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㈢爰以刑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105年間起,即陸續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仍 於前開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案持有毒品案件(前述 論以累犯之前案記錄不予重複評價),其於本案發生前有多 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素行不佳。被告明知毒品為 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戕害人體身心健康,猶漠視法令仍非 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超過20公克以上,所為極易助長 毒品流通,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並考量其持有甲基安 非他命純質淨重達32.981公克,數量非少,危害社會治安程 度非輕,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及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 度尚可;斟之被告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情節; 兼衡被告自陳其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 第9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沒收:
 ㈠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 編號1至12所示之物,均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詳如附表編 號1至12備註欄所示)等節,已如前述,而甲基安非他命依 目前技術,尚無法將該等毒品與包裝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 之必要,已結合一體,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二級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銷燬之。至取樣鑑定部分,既因鑑定用罄,業已滅失,爰不 予宣告沒收銷燬。
 ㈡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20所示之物, 均為被告所有之物,且均係供本案被告施用毒品所用等情,



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12號卷第8-9頁, 本院卷第86頁)。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20所示之物,均為 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 重20公克以上罪所吸收),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均宣告沒收之。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1至23所示之物,雖均為被告所有之物, 然與本案無關,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該等扣案物與本 案有何關聯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程、張鈺帛提起公訴,檢察官洪綸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物品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出處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0.378公克;驗餘淨重0.342公克;純質淨重:0.289公克。 鑑定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 111年度毒偵字第112號第16、88頁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0.142公克;驗餘淨重0.117公克;純質淨重:0.101公克。 鑑定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 111年度毒偵字第112號第16、89頁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3.799公克;驗餘淨重3.768公克;純質淨重:2.617公克。 鑑定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 111年度毒偵字第112號第16、90頁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1.709公克;驗餘淨重1.633公克;純質淨重:1.269公克。 鑑定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 111年度毒偵字第112號第16、91頁 5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0.448公克;驗餘淨重0.407公克;純質淨重:0.356公克。 鑑定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 111年度毒偵字第112號第16、92頁 6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2.654公克;驗餘淨重2.594公克;純質淨重:2.176公克。 鑑定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 111年度毒偵字第112號第16、93頁 7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11.253公克;驗餘淨重11.217公克;純質淨重:8.304公克。 鑑定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 111年度毒偵字第112號第16、94頁 8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3.734公克;驗餘淨重3.679公克;純質淨重:2.580公克。 鑑定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 111年度毒偵字第112號第16、95頁 9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3.435公克;驗餘淨重3.398公克;純質淨重:2.528公克。 鑑定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 111年度毒偵字第112號第16、96頁 1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0.406公克;驗餘淨重0.376公克;純質淨重:0.330公克。 鑑定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 111年度毒偵字第112號第16、97頁 1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0.329公克;驗餘淨重0.301公克;純質淨重:0.261公克。 鑑定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 111年度毒偵字第112號第16、98頁 1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17.512公克;驗餘淨重17.454公克;純質淨重:12.170公克。 鑑定結果: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 111年度毒偵字第112號第16、99頁 13 吸食器 2組 111年度毒偵字第1383卷第51頁 14 針筒 2支 111年度毒偵字第1383卷第51頁 15 玻璃球 2個 111年度毒偵字第1383卷第51頁 16 玻璃球 2包 111年度毒偵字第1383卷第51頁 17 分裝勺 2支 111年度毒偵字第1383卷第51頁 18 分裝袋 1包 111年度毒偵字第1383卷第51頁 19 刮勺 4支 111年度毒偵字第1383卷第52頁 20 殘渣袋 2包 111年度毒偵字第1383卷第51頁 21 REDMI手機(藍色) 1台 無SIM卡 111年度毒偵字第1383卷第49頁 22 IPHONE 13手機(藍色) 1台 含SIM卡1張 111年度毒偵字第1383卷第49頁 23 APPLE平板(黑色) 1台 無SIM卡 111年度毒偵字第1383卷第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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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