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63號
PTDM,111,單聲沒,63,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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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龔日光貪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規 定,應以書狀記載「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 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 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二、應沒收 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 益之事項。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 法條。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提出於 管轄法院,嚴格要求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敘明應沒 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 證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58號刑事裁定同旨)。次 按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 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36第1項所明定。又就已死亡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行 為人應沒收之犯罪所得,雖因繼承發生而歸屬於其等繼承人 所有,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由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 請對繼承人宣告沒收,或法院於認有必要時,依職權裁定命 繼承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若無從一併或附隨於本案訴訟裁判 ,而有沒收之必要時,亦可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 之34、第455條之35、第455條之37等規定,準用第七編之二 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向法院聲請對繼承人單獨宣告沒 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換言之 ,犯罪行為人因死亡,致未得追訴或經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 者,法院仍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惟 該物已因繼承發生而歸屬繼承人所有,檢察官聲請法院沒收 時,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規定,以書狀記載應 沒收財產之對象、標的,及其由來之刑事違法事實,構成單 獨宣告之依據等事項與相關證據,亦即應記載斯時「財產所 有人」即繼承人之姓名等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於此 情形,犯罪行為人之繼承人自非屬刑法第38條第3 項「犯罪 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之範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3 2號刑事判決同此旨)。




二、經查:檢察官以被告甲○○涉犯貪汙犯行,而聲請沒收犯罪所 得之物。惟被告已於民國111年2月15日死亡,參諸前揭說明 ,檢察官既就被告犯罪所得之物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自應以甲○○之繼承人為聲請對象,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5規定,記載「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二、應沒收財 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 之事項。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 條。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提出於法院 。然檢察官聲請書並未以其繼承人為聲請對象,亦未記載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所列一所示事項,其聲請程式即有欠 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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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