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9號
ILDV,112,補,59,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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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彭立群
彭若

被 告 鄭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1,75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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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