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號
ILDV,112,補,2,2023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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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宜蘭縣員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佑任
訴訟代理人 郭東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秀卿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萬8,8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5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萬5,05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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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