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78號
ILDV,112,司促,778,2023022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7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胡秋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玖仟肆佰伍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五O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