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58號
ILDV,112,司促,758,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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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5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馮憶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玖佰捌拾捌
元,及其中本金參萬伍仟陸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
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參佰
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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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