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02號
債 權 人 林錦柏
債 務 人 金如意企業社即黃俊菖(原名黃峯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壹佰伍拾參
元,及其中㈠參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五月三十一日起,㈡壹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