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96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徐亞鑲(原名徐莉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徐 亞鑲(原名徐莉雁)籍設新竹縣竹東鎮,此有全戶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其住所非在本院轄區, 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 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