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李崇光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捌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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