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94年度,209號
TLEV,94,六小,209,200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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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李崇光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捌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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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