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賴志清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貳仟參佰
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參拾玖萬伍仟伍佰參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柒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