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05號
ILDV,111,重訴,105,2023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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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被 告 黃翎祺即車力威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黃翎祺即車力威企業社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6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黃翎祺應給付原告1,611元。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於保證書第8條、授信約定書 第32條(本院卷第23、31、39頁),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 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債務之訴自有管轄權。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黃翎祺即車力威企業社於民國111年2月25日邀同被告黃 翎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被告黃翎祺 即車力威企業社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 來對原告依各個契據所負債務以本金1,000萬元為限額暨其 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 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對於原告各負全部清償之 責任,並簽具授信約定書交原告收執。嗣被告黃翎祺即車力 威企業社分別於111年3月1日、同年3月9日、同年3月21日、 同年4月26日、同年5月30日分別向原告借款5筆,金額分別 為400萬元、34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36萬元,借款日 及約定到期日、利息、違約金之計算詳如附表所示,並約定 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同全部



到期,詎上開5筆借款自111年9月1日陸續到期,被告黃翎祺 即車力威企業社並未依約清償,目前尚欠如附表所示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被告黃翎祺於111年3月1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 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依約繳付消費款項,詎被告 黃翎祺未依約繳款,迭催不理,尚積欠消費款本金470元、 利息1,141元,合計1,611元。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㈠、㈡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 、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111年12月7日放款戶資料一覽表 查詢、利率歷史資料查詢、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用 卡管理系統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1-55、57-77頁)。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 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編號 原借本金 尚欠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年利率﹪ 利息 違約金 1 400萬元(本件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保證基金保證8成) 80萬元 借款日: 111/3/1 -------- 到期日: 111/9/1 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625%)。 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75%)。 自111/8/1起至111/9/27止,按左開利率㈠計算利息,自111/9/28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㈡計算利息。 自111/9/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 320萬元 借款日: 111/3/1 -------- 到期日: 111/9/1 2 340萬元(本件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保證基金保證8成) 68萬元 借款日:111/3/9 ------ 到期日: 111/9/9 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625%)。 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75%)。 自111/8/9起至111/9/27止,按左開利率㈠計算利息,自111/9/28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㈡計算利息。 自111/9/10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 272萬元 借款日:111/3/9 --------- 到期日: 111/9/9 3 100萬元(本件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保證基金保證8成) 20萬元 借款日: 111/3/21 -------- 到期日: 111/9/21 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625%)。 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75%)。 自111/8/21起至111/9/27止,按左開利率㈠計算利息,自111/9/28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㈡計算利息。 自111/9/2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 80萬元 借款日: 111/3/21 -------- 到期日: 111/9/21 4 100萬元(本件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保證基金保證8成) 20萬元 借款日: 111/4/26 --------- 到期日: 111/10/26 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625%)。 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75%)。 自111/8/26起至111/9/27止,按左開利率㈠計算利息,自111/9/28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㈡計算利息。 自111/9/27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 80萬元 借款日: 111/4/26 --------- 到期日: 111/10/26 5 36萬元(本件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保證基金保證8成) 72,000元 借款日: 111/5/30 -------- 到期日: 111/11/30 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625%)。 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75%)。 自111/10/30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㈡計算利息。 自111/12/1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 288,000元 借款日: 111/5/30 --------- 到期日: 111/11/30 自111/8/30起至111/9/27止,按左開利率㈠計算利息,自111/9/28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㈡計算利息。 自111/10/1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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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