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簽訂土地租賃契約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29號
ILDV,111,簡上,29,2023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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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陳定富
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律師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簽訂土地租賃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0年12月21日本院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簡字第97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及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6月16日參 與被上訴人109年度第10批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下稱系 爭標租),並就其中第9標即坐落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先後填具2張投標單,金額分別為 新臺幣(下同)113,580元及400,088元(下稱系爭投標單) ,以參與投標。惟被上訴人竟認系爭投標單上因投標金額之 「萬」位欄填載「拾」字,而以投標金額無法辨識為由,引 投票須知第11點第4款第3目之規定,將上訴人系爭投標單視 為無效而排除於決標程序之外,並宣布由訴外人李順民得標 。惟系爭投標單並無無法辨識之情事,且開標當時,投標主 持人逕行宣布系爭投標單為無效標,經上訴人三次要求說明 原因,主持人均置之不理,顯未踐行「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 認定」之程序要求,亦未對系爭投標單進行審查即遽認有無 法辨識之情事,原審未探究系爭標租程序如上之疏漏,且原 審僅重於就開標人員形式「一望即知」或能「即斷即決」, 忽略投標之嚴謹公正性。又系爭投標單之記載,一般人普 遍都無「無法辨識」之情形,且依民法第98條之規定,意思 表示解釋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詞句。爰依 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投標單確有無法辨識之情事,而如要求 開標時應探求投標人真意,不符投標之效率及公正性。又上 訴人並未於系爭標租第9標開標時當場表示異議,投標主持 人並無程序上錯誤,上訴人所舉之各項程序問題,皆屬曲解 ,故上訴人之請求無理由等語。
三、原審認上訴人之訴無理由,判決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上



訴人對於原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 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請求確認上訴人就參與系爭標 租第9標之系爭投標單有效,兩造間就系爭土地租賃關係存 在,被上訴人應與上訴人就系爭土地簽訂土地租賃契約。被 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139至140頁):(一)上訴人於109年6月16日參與被上訴人之系爭標租,並就其 中第9標即系爭土地先後填具2張投票單參與投標。(二)其中1張投標單金額為113,580元,另1張投標單即系爭投 標單則經上訴人於投標金額欄之「拾萬」、「萬」、「仟 」、「佰」、「拾」、「元」等欄位下方依序填載「肆」 「拾」「零」「零」「捌」「捌」等文字。
(三)開標結果經被上訴人認定由李順民以135,700元屬最高投 標金額而為得標人。。
五、經兩造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卷第140頁):(一)系爭投票單有無投標無效之情形?
(二)被上訴人宣布系爭投標單為無效標單之程序有無瑕疵?六、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投票單有無投標無效之情形?
  1.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由國產署各分署或委託其 他機關依本要點辦理。標租機關開標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派員會同監標人員於開標時間前1小時向郵局取回 投標單函件並作成紀錄,於開標時當眾點明拆封,並就各 標號最高投標金額及次高投標金額者進行審查,經審查有 投標無效者,則按投標金額高低依序遞補審查,並逐標公 布所有投標人及其投標金額。(二)審查時應注意下列事 項:1.投標單及投標保證金是否齊備。2.投標單及投標保 證金是否符合規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投標無效: ...3.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 無法辨識、或低於競標底價、或未以中文大寫者。...5. 投標單所填標的物、姓名,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無 法辨識。(四)決標:以有效投標單中,投標金額最高者 為得標人。標售公告視為要約之引誘,但對投標金額最高 之投標人,除別有保留外,應視為要約。得標人應於繳清 前點第1項、第2項規定應繳之全額或4成(含)以上之訂 約權利金及全額履約保證金之日起20日內與標租機關簽訂 租約。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14 點第1款、第2款、第3款第3目、第5目、第4款前段、第10 點第1項前段、第17點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又國有非公 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3款第3目規定,投標單所填投標



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投標無效, 觀其規範之目的在於確保投標金額明確,以利主持開標者 即時判斷,並杜絕投標者投機取巧視開標結果而為不同之 主張。
  2.經查,前揭規定業經被上訴人記載於系爭標租之投標公告 ,此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09年度第10批標租國 有非公用不動產投標須知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54至59頁 ),是上訴人對於投標單應記載之內容自應已知之甚詳。 又查,系爭投標單上業已明確載明:請以中文大寫:零、 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書寫,如有塗改, 請認章等語,有系爭標租之投標單影本2張在卷可佐(見 原審卷第41至42頁),則上訴人所填寫之系爭投標單內容 ,於「萬」之欄位填寫「拾」乙節,已不符合系爭投標單 所揭規定之填寫方式。又上訴人於系爭投標單之「萬」欄 位填寫「拾」字,亦無法判斷系爭投標單所填載之金額究 為「伍拾萬零捌拾捌」抑或「肆拾萬零捌拾捌」,致開標 人員無法一望即知系爭投標單所欲表彰之金額,自屬無法 辨識而有投標無效之情事。
(二)被上訴人宣布系爭投標單為無效標單之程序有無瑕疵?  1.上訴人固稱被上訴人未處理上訴人異議,及主持人、監標 人未共同認定系爭投標單有無無法辨識之情形云云。惟查 ,證人即系爭標租之監標人陳怡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證稱 :系爭標租開標時伊全程在場,因為系爭投標單無法辨識 ,因此伊跟主持人討論過認定是無效標,主持人亦當場宣 布該標是無效標,沒有印象上訴人在開標過程中提出甚麼 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15頁)。又經本院勘驗系爭標租 之開標過程光碟內容為:「(01:09:31)畫面右邊第二位 女子起立說話:第九標號我們剛剛審標的結果,因為有一 封陳定富先生,因為他的投標金額填寫方式沒有辦法辨識 ,所以這標無效標。然後由李順民先生以13萬5,700元整 得標。(01:10:01)女聲:(模糊不清)開標期間。(01 :10:37)畫面後方一名男子往前走向畫面右邊第二位女子 交談。(01:10:57)男子交談後向畫面後方至畫面左方, 再向畫面前方走動離開畫面。(01:11:12)男聲:(模糊 不清)因為無效(模糊不清)無效(模糊不清)。(01:1 1:57)交談聲。(01:12:22)畫面左方一名男子出現走向 畫面右邊第二位女子交談。(01:12:42)男子交談後離去 。男子折返再次與畫面右邊第二位女子交談。(01:13:03 )男子交談後向畫面後方至畫面左方,再向畫面前方走動 離開畫面。(01:18:41)畫面右邊第二位女子起立說話:



第11號標那個游文傑先生張金樹先生的投標金額也是因 為填、填寫方式錯誤,所以這兩標是無效標,那第11標號 由許森茂先生以13萬6、6千元整得標。(01:19:05)畫面 右邊第二位女子坐下。(01:21:09)畫面右邊第二位女子 起立說話:第12標由曾東堯先生以4,500元整得標。那今 天開標到此結束,謝謝大家。(01:21:24)女聲:沒有得 標的在那邊退保證金支票。那有得標的請到5樓來。(01: 21:34)女聲:哎。(01:21:36)男聲:那個主持人,我 是陳定富,因為我那個投標單(模糊不清),因為我有好 幾次有問過你們(模糊不清),尤其他告訴我就是這樣。 (01:21:46)畫面右邊第二位女子,那個可是、是、那個 我們單子上面是有寫說是要怎麼填寫啊。(01:21:52)男 聲:對啊,因為。(01:21:53)畫面右邊第二位女子:可 是你問的是別人,這個我們沒有辦法幫你、幫你、幫你處 理啦,這個、這個就是白紙黑字。(01:21:59)男聲:對 ,但是我不知道那個、到底如果他說要那個什麼、那個大 寫,我也用了大寫。(01:22:06)畫面右邊第二位女子: 但是因為、你那個沒有辦法,你那個拾、拾不是我們要寫 的那個位數啊。(01:22:13)男聲:蛤」等情,亦有勘驗 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49至151頁),足認遲至系爭 標租第12標開標結束,即影片時間01:21:36時,始有上訴 人向主持人表示異議之對話,是依前揭證據所示,皆無以 證明上訴人確有於系爭標租第9標時當場提出異議,亦無 以證明被上訴人未經由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即遽認系 爭投標單有無法辨識之情事。又縱認被上訴人未經主持人 及監標人共同認定即認系爭投標單無法辨識一情為真,惟 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所列各目 中,僅第5目規定投標單所填標的物、姓名無法辨識者, 應由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並不包括招標金額無法辨 識之情形,是上訴人猶執此指稱被上訴人之開標程序有瑕 疵,自無可採。 
  2.又上訴人雖主張系爭投標單之投標金額真意為400,088元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詢當事人真意,始符合審查之意旨云 云。惟前揭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第2項 僅規定審查時應注意之事項,即投標單及投標保證金是否 齊備、投標單及投標保證金是否符合規定,並無明文規定 應審查當事人投標單之真意,則系爭投標單之記載既已不 符合格式之規定,其真意究竟為如何尚非應審查之事項, 如令開標人員須探究投標人投標之真意為何,毋寧使有心 人得利用模糊記載等方式,在開標過程中於得知他人之投



標金額後,再主張更高之金額以得標,如此將有害投標程 序之公正性及確定性,是投標之意思表示究竟為何應由投 標單上所載予以判斷,實無再探究「當事人真意」之空間 ,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亦無可採。
七、綜上所述,系爭投標單有前開投標無效之情事,上訴人請求 確認系爭投標單為有效及兩造間就系爭土地租賃關係存在, 並請求被上訴人應與上訴人就系爭土地簽訂土地租賃契約, 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訴人之請求,為上訴人敗 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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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