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12號
ILDV,111,司拍,112,2023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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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蔡學治
相 對 人 藍光熖

藍偉仁




藍偉雄



關 係 人 藍陳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藍偉仁藍偉雄案外人藍石水 於民國86年10月28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 債務人藍光熖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 定新臺幣(下同)1,1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 在案。後於96年2月2日變更權利內容,將抵押權設定義務人 變為藍光熖藍偉仁藍偉雄,其中藍光熖並為抵押權設定 義務人兼債務人,嗣債務人藍光熖後於96年2月6日向聲請人 借款,惟未依約履行還款,尚餘本金2,348,653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故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及 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駐外館處文書公證專用授 權書、不動產謄本、借據、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等件為證 。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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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