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61號
ILDV,109,訴,461,2023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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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1號
原 告 范秀琴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被 告 林深露
林婉如
林建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被 告 林勝東
許林淑惠
柯佩芬

柯佩芳
林淑珍


林淑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 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裁定命在本院110年度家繼 訴字第6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 業已經和解成立而終結,有和解筆錄可稽。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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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