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1號
原 告 范秀琴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被 告 林深露
林婉如
林建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被 告 林勝東
許林淑惠
柯佩芬
柯佩芳
林淑珍
林淑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 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裁定命在本院110年度家繼 訴字第6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 業已經和解成立而終結,有和解筆錄可稽。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