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68號
ILDV,108,訴,568,2023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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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8號
原 告 游松山

訴訟代理人 吳文升律師
被 告 陳清泉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9年2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40號返還 土地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 109年2月26日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2年2月20日 院高民乙110上更二198字第1129101154號函可稽。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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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