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鎮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2年度執更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鎮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經查,受刑人何鎮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假釋出監後 ,因刑期變更,經法務部重新核算結果,認受刑人仍符合假 釋要件,於民國112年2月13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46681 0號函核准假釋應予維持,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 數64日,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12年3月18日,聲請人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鄧鈺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