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國聯瓦斯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謙明被 告 莊永東上列被告因112年度簡字第11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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