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祥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
度偵字第8622號),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高秀蘭告訴被告游祥銘妨害名譽案件,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 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8622號
被 告 游祥銘 男 6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祥銘係宜蘭縣○○鎮○○路000號、193號「首席皇家大樓」管 理員,高秀蘭係「首席皇家大樓」住戶,游祥銘於民國110 年12月18日上午工作期間,發現社區後面盆桶內有人亂丟菸 蒂,認為係高秀蘭所為,因而於110年12月18日11時25分許 ,在「首席皇家住戶會」LINE群組上(會員80人),以語音留 言方式,指責高秀蘭「昨天將菸屎弄到盆桶,菸屎菸油到處 卡」,高秀蘭旋即回應不是其所為,並要求調閱監視器查明 ,以及表示「管理人員沒証明甚麼只看到我在後面抽煙無憑 無據直接在族群罵我本人。麻煩你說清楚」,詎游祥銘基於 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11時59分許,在上開「首席皇家住 戶會」成員均得以瀏覽之LINE群組上,公然以語音留言方式 ,以「我那有罵你,不然你想怎樣,儘管來,幹你娘老雞掰 」等言語辱罵高秀蘭,足以生貶損高秀蘭之名譽及人格評價 。
二、案經高秀蘭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游祥銘之自白;㈡告訴人高秀蘭之指訴;㈢LINE 「首席皇家住戶會」群組110年12月18日對話紀錄截圖、被 告在LINE群組語音留言之USB隨身碟2個及譯文1份等在卷可 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劉 怡 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 珦 麟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