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治凱
呂哲毅
何承修
江宇倫
戴宇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總毛重為零點陸陸肆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毒品吸食器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 密切接觸,無法與其沾附之毒品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 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曾治凱、呂哲毅、何承修、江宇倫、戴宇辰因持有毒品案
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後,認罪嫌不足,於民國111 年5月30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27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前揭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㈡扣案晶體1包(驗前總毛重0.6722公克、驗餘毛重0.664公克) 經送鑑定後,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10月7日慈大藥字第11010070 65號函附件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見警蘭偵字第1100024611號卷 第52頁),是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 亦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 失,已非屬違禁物品,即無由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㈢扣案毒品吸食器(玻璃球)1個,經鑑定結果,其內殘渣確驗出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 中心111年1月7日慈大藥字第1110107056號函附件鑑定書1份在 卷足憑(見警蘭偵字第1100024611號卷第49頁)。故前開毒品 吸食器1組因有毒品殘留而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 必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 燬之。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均應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