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交訴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李美春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
580號),經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於民國112年2
月3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陳盈孜
書記官 林芯卉
通 譯 何子乾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吳李美春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所示本 院一一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一號和解筆錄內容賠償。二、犯罪事實要旨:
吳李美春於民國110年10月7日上午7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宜蘭縣○○鄉○○路000號澤蘭宮 駛出進入礁溪鄉開蘭路並欲往東方向行駛時,本應注意起駛 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 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 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客觀情狀 觀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於起駛時疏未注意看清左方 來車並讓其優先通行,即貿然行駛,適有游金朝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宜蘭縣礁溪鄉開蘭路由西往 東方向行駛至該處,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致游金朝因 而受有右側手肘開放性傷口、右側肩膀、右側手肘、雙側手 部、雙側膝部及雙側踝部挫傷、以及左側創傷性慢性及急性 硬腦膜下出血之傷害,且因長期臥床併發肺炎,經送醫救治 後,仍因中樞神經衰竭,於111年4月2日凌晨1時20分許不治 死亡。吳李美春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 或機關發覺上情前,於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四城派出 所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 願受裁判。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76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除外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 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林芯卉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和解筆錄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游珮君
住宜蘭縣○○市鎮○路00號
原 告 游麗雲
住宜蘭縣○○鄉○○路○段000號
原 告 游秀園
住宜蘭縣○○鄉○○路○段00號
原 告 游秀羚
住○○市○○區○○街000巷0號
原 告 游淑春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原 告 游林月子
住宜蘭縣○○市鎮○路00號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游珮君
住宜蘭縣○○市鎮○路00號
被 告 吳李美春
住宜蘭縣○○鄉○○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交附民字第111 號就本院111 年度交訴字第73號過失致死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1 月1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出席人員:
審判長法 官 陳盈孜
書記官 林芯卉
通 譯 何子乾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游珮君 到
原 告 游麗雲 到
原 告 游秀園 到
原 告 游秀羚 到
原 告 游淑春 到
原 告 游林月子 未到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游珮君 到
被 告 吳李美春 到
調 解 委 員 游瑞源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不含強制險 ),給付方式如下:自民國112 年2 月起至民國112 年7 月 止,於每月15日前給付原告貳拾伍萬元,由被告匯入原告游 淑春指定帳戶(郵局、戶名:游淑春、帳號:000000000000 00),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同意原諒被告。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當庭閱覽朗讀關係人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游珮君
原 告 游麗雲
原 告 游秀園
原 告 游秀羚
原 告 游淑春
原 告 游林月子
原告游林月子訴訟代理人 游珮君
被 告 吳李美春
調 解 委 員 游瑞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林芯卉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