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83號
SLDV,112,除,83,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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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吳蘊哲即吳富全繼承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5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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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