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陳孝勇即陳明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附表
股票附表: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陳明謙 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18320-2 1,000 1 陳明謙 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18321-4 1,0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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