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75號聲 請 人 李家萍即鐘雪嬌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0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瀚章附表股票附表: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鐘雪嬌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83NX-00102870-1 4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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