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70號
SLDV,112,除,70,202302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胡景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 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 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83NX-00456779-6 1 121

1/1頁


參考資料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