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70號聲 請 人 胡景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 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 8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83NX-00456779-6 1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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