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王韋霖即王文盛之繼承人
王英蘋即王文盛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氏希即王文盛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 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證 券 字 號 證券張數 股數 79NX-00037893-5 1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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