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莊清淵即莊瓊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0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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