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張啓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後之消滅公司)、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5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