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吳彥澤即吳碧雲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吳吟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08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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