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61號
SLDV,112,重訴,61,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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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1號
原 告 王琪
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律師
趙世民
被 告 林朱全

林玉花
柯林玉
鄭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 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6, 548元,上開裁定已於111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 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及收文資 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 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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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