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3號
原 告 寶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建業 000000000
原 告 寶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傑駿 00000000000
被 告 力霸成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玫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兩造所訂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書(下稱系爭 保全契約)、委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書(下稱系爭管理契約 )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然依系爭保全契約第20條 、系爭管理契約第14條,業已約定就各該契約涉訟時,合意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1、46 頁),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見本院 卷第76頁),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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