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謝孟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萬添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萬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