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昌銳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樓耘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390萬6,405元,應繳裁判費22萬2,408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萬1,908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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