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珊瑚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姬修
被 告 鈞騰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心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9萬4,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萬3,900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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