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24號
SLDV,112,聲,24,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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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忠嶽等人間請求撤
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85號),第三人聲請
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 裁定許可,始得閱覽、抄錄或攝影他人間訴訟卷內文書,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 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所謂有法律 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 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 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57號民事裁 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係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85號請求撤銷遺產 分割協議等事件(下稱系爭撤銷分割遺產事件)被告郭楊秀郭麗月被繼承人郭忠嶽之債權人,經查得郭忠嶽有被繼 承人郭瑞應繼分部分可供執行,爰聲請閱覽該事件卷宗等語 ,並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帳務查詢電腦表影本為證(見本院 卷第11-13頁)。惟聲請人未提出經當事人同意之證明,其 雖為系爭撤銷分割遺產事件當事人之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就 該事件之結果或有事實上及經濟上之利害,但對其債權存在 則無任何影響,難認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閱覽卷宗 ,自不應許可,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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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