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楊景松 0000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雍和藝術教育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雍和藝術教育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雍和藝術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捐助章程修訂範本」欄第五條至第十七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 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 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民法第62 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 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 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 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 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 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 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 程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業經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爰 請求裁定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相對 人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之會議紀錄、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 年7月21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03021349號函、修正前後之 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捐助章程修 訂範本」欄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 、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 17條所示內容,分別為「董事會職權」、「董事會組織與董 事名額」、「董事任期及產生方式」、「董事長選舉方式及
職權」、「會務組織」、「捐助財產之保管運用方式」、「 董事會召集方式」、「董事會決議方式」、「董事會運作方 式」、「會計年度」、「利益迴避」、「設立許可事項變更 登記」、「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均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 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 產等均相關,且上揭捐助章程變更後內容與民法、財團法人 法相關條文之規定尚無牴觸,故聲請人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 請,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即附表「捐助章程修訂範本」欄所 示第1條、第2條、第4條、第18條,分別為「設立法源依據 」、「辦理業務範圍」、「事務所所在地」、「章程修改沿 革」,均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 、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依前揭說明,此 部分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其聲請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