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2年度,12號
SLDV,112,法,12,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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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12號
聲 請 人 丁守中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兩岸發展研究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丁守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兩岸發展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兩岸人民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五至九條規定,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董事長,而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 經董事會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擬修正章 程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 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 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 後章程條文」欄所示第3、5至9條部分,業經提出相對人同 年12月14日董事會會議紀錄、主管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1 2年1月19日陸文字第1120200035號同意核定變更章程函、捐 助章程及修正對照表等件(見本院卷第14-78頁)為證,核與 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 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第3、5至9條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至於修正後章程條文欄第10條部分,記載修正通過 時間部分,核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 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依前揭說明,係屬無 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 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 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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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