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38號
SLDV,112,司聲,38,2023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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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尚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葉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聲
請人即第三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 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 別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對相對人取得債權,因相對人已廢止登 記,有查明相對人之清算人資料之必要,爰聲請准予閱覽本 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 2年度司執字第76840號債權憑證影本,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 就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 請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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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