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249號
SLDV,112,司繼,249,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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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吳振福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
㈡本件被繼承人吳英女於民國111 年7 月10日已死亡,臺端於1
12 年1 月17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繼承開始後3
個月之期間。請陳明臺端是何時(請陳明年月日)知悉被繼
承人死亡?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是否參加被繼承人之喪
禮?被繼承人為臺端之姊妹,為何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立即
知悉並辦理拋棄繼承?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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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